【其他】對UCLA《跨性別者依照自我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研究的檢視

 


有論者(論者一論者二)以UCLA的一篇論文Gender Identity Nondiscrimination Laws in Public Accommodations: A Review of Evidence Regarding Safety and Privacy in Public Restrooms, Locker Rooms, and Changing Rooms闡述讓跨性別者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相關法律縮寫為GIPANDOs),對犯罪率沒有影響。本文章在此提供關於此研究的不同觀點。




本篇研究原始在2018年7月刊載在Sexuality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期刊上面。
Sexuality Research and Social Policy在2018年的Journal Impact Factor是1.892,2018年在social sciences和interdisciplinary的JIF排名是27/104。
第一作者Amira Hasenbush現為LGBT權益律師,有National LGBT Bar資格。

第二作者Andrew R. Flores現在是Williams Institute的訪問學者與American University的助理教授。

一位匿名噗友對研究內容進行了部分摘譯(噗一噗二


簡單背景說明如下:

麻州整州通用的州法(state law)GIPANDOs是2016年7月上路,在這之前2011年初麻州有非公共空間的反歧視法(legislation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gender identity in employment, credit, union practices, and housing)。州法以外麻州各地有不同程度規範的GIPANDOs,有的允許跨性別者進入廁所跟更衣間,有的排除廁所,有的沒有GIPANDOs。作者們比較的是在「非州法時期,各地不同程度的GIPANDOs施行前後」的犯罪率,認為可以比較出讓跨性別者按照自我認同使用廁所跟更衣間會不會影響犯罪率。



(一)首先,來自作者的自述:





使用的data來自警方紀錄,因此無法紀錄未進入執法部門的案件。舉例來說,依據其他研究,只有30-35%的性侵案件有回報至警方,所以作者用趨勢比較(因為警方紀錄跟實際案件量應該會正相關)


(二)研究本身的限制:


1.Data收集範圍太短

論者常提出的fig 3犯罪趨勢比較圖是公共空間進入法施行前後10個月,總共20個月的比較



作者在Data一節中也提到,收集的資料是GIPANDOs施行前後一到兩年內的資料。


2015年7月第一次收集資料



2016年2月第二次收集資料



另外依據table1,多數有GIPANDOs的地方是在2014年左右開始。雖然2002年Boston就有GIPANDOs,但是因為作者蒐集的是「法律施行前後一到兩年內」的資料,因此就算Boston施行時間較久也只採施行後一兩年內的資料。


一個公共政策就算會造成犯罪率波動,會不會在法規施行後驟變,值得思考。甚至研究內也提到了,某些地方執法機關(如Amherst)也無法肯定跨性別者的使用接近權範圍如何能期待一般人民短時間內得知法律通過後造成的影響,進而影響犯罪率?


2.配對方法不清


作者用的研究方法是matched pairs analysis。這種分析方法是將研究組與比較組個別配對,使研究組和比較組中在外部因素方面具有可比性。



作者提到了他們的配對方法考量地理因素及人口組成,如:人口數、超過65歲者的比例、非西班牙裔白人的比例、所得超過美金$200,000者的比例、薪資中位數...等條件,然而作者並沒有將上開比較時使用的整個數據庫公開,甚至後來另一名學者Burt去信要求資料也未回覆,因此讀者無法得知作者選的研究組跟對照組,是否真的在GIPANDOs以外的部分具有可比性。



3.樣本數太小


table1列出了7個有GIPANDOs的地區:Boston、Meldford、Melrose、Newton、Salem、Somerville、Swampscott,跟2個有「部分」GIPANDOs的地區:Cambridge跟Brookline。


table2列出了研究組與對照組。




對於各地區從研究報告中看到的說明如下:

Brookline的法律有gender identity resolution,但不確定resolution對執法的影響,而執法程度會影響犯罪統計,因此Brookine作為有爭議的地方應該被計入。

Cambridge排除了公廁,如果在統計上要統一,Cambridge應該也不能計入,而且作者將Cambridge同時放在研究組與對照組,分類不清。如果是要研究兩組的外部因素,常理判斷應該一次只能出現在其中一組。Cambridge後來因為資料不全所以排除。

Swampscott、Revere、Chlsea沒有提出或沒有完整提出資料給作者,所以排除。

將有爭議的地區排除後,會發現只剩下Medford、Melrose兩組在假設作者的配對資料無爭議下,有完整的比較組可以用做比較。




不過實際上依照作者的Note排除之後,剩下的應該是以下資料(其中還有定位不明的Brookline):

這樣小範圍的研究報告是否足以佐證開放跨性別者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不影響犯罪率?又是否能用於其他地方?更遑論作者的Data從時間長度及配對方式就有可議之處。



(二)Post-publication review(公開後回顧)提出的質疑

這個review是由喬治亞州立大學副教授Callie Burt寫的,Burt在喬治亞州大學負責的是Department of Crminal Justice和Criminology(犯罪司法與犯罪學)。

Burt在2019年底連絡第一和第二作者請他們對樣本跟比較研究作出說明,但是沒有得到回覆。過了半年後,Burt的Review在2020年6月刊出。Burt認為因為data問題跟樣本小還有統計方法的含糊不清,所以這些比較出來的證據講最好聽是shaky(搖搖欲墜),並認為本篇研究不該用於公共政策。

Burt給這篇研究的Overall categorization選的是Significant Limitations和Potentially Red-Flagged,研究有極大限制,方法或結論可能有重大爭議。


簡易摘譯Burt的Review大意如下:

1.我們假設在GIPANDOs通過之後在犯罪率會出現顯著增加,但是人們對GINPANDOs所知甚少,甚至某些人權事務官員(如Amherst)也是,這頂多是一個弱檢驗(weak test),(這個結論)並不能推及至全美。另外,讓跨女使用純女空間的理由是為了讓跨女可以躲離男性性犯罪,我們可以假設對跨女的犯罪率會下降,但是結果沒有顯示出犯罪率的明顯變化。

2.方法/分析:研究使用的只有小樣本(且有地方用了不只一次,沒有明確解釋這如何造成影響),研究提供的資訊並不足以使人對這些發現的結果品質感到可信。我們只能得出在GINPANDOs通過後,向警方通報的犯罪事件沒有突然增加,但是公眾是否意識到這些變化,自2002年10月Boston有GINPANDOs以來是否對這些地區發生什麼影響,尚不清楚。


這個研究想作為美國平等法及Self-id通過後所造成的影響的證據,但Burt認為以這個研究的形式,此研究並無法被推廣。作者的研究僅表明麻州大眾對於GIPANDOs並不十分了解,除了研究並沒有認知到這件事(麻州大眾不理解)以外,本研究的統計方法和問題的背景資訊仍未被回答(remains unanswered)。


以上資訊,提供大家作為看到這份資料可以思考的另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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