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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巴說沒有身體倒是挺誠實的嘛:整理現時各政黨對於免術換證相關政策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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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如果您不知道什麼是「免術換證」「self-id」「性別自我宣稱」,或者您不知道為什麼免術換證、self-id會對女性、兒童安全造成危害,建議您先撥冗閱讀《 默默換走 》一文,或先參閱 No Self ID Taiwan網站 。本文著重在資料統整,未對名詞、案例多加解釋。 本文就截至目前為止(2023/9/4)各政黨對免術換證/self-id議題的態度進行整理: 編號 政黨 對免術換證/self-id議題態度 1 中國國民黨(國民黨) 支持 有具體作為 2 民主進步黨(民進黨) 支持 有具體作為 3 台灣基進(基進) 政黨未表態 候選人公開支持 4 台灣團結聯盟(台聯) 不支持 5 台灣綠黨(綠黨) 支持 曾推出支持self-id的候選人 6 時代力量(時力) 政黨未表態 候選人與跨權團體有公開合作活動討論相關議題 7 台灣民眾黨(民眾黨) 支持 有具體作為 8 社會民主黨 (社民黨) 政黨未明確表態 *依政黨理念可能為支持

只為特定團體喉舌的世新性別變更法制化研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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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自kissCC0免費素材庫 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以台幣130萬發包委託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進行的「性別變更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在111年1月編印,111年3月22日終於公開了。( 行政院性平會網頁 ,注意點擊報告標題會直接下載)。雖然已經看完全部的研究報告,但因為個人時間精力有限,且非從事學術研究,難以取得報告引用文獻逐一加以檢視,故只大概針對本研究案程序上的缺失與內容上的缺失兩個部分,就明顯瑕疵表達個人意見。 我認為,此研究案絕對不足以當成行政院研擬性別變更法草案的依據。 要ㄗ 性別變更立法對跨性別者以外大眾的重要性 先簡略地說明一下,為何性別變更法制化與大眾相關,特別是對婦女權利相當重要,以及為何此一立法應該要有跨性別者以外的族群,特別是婦女代表的聲音。 性別變更法並不只是跨性別族群會使用到的立法。 「所有人」「無論其性別認同」「只要符合換證條件」都可以使用這套制度變更法定性別 。無條件換證的Self-id制度(即self identification之縮寫,指一個人無須經過任何醫療措施,包含但不限於精神鑑定、變性手術或賀爾蒙治療,即可依據當事人自身意願變更法定性別),就是 無限制地讓「所有人」都可以變更法律性別 。既然已經是影響所有人的制度,那就不能僅採納特定族群的意見。 而為什麼性別變更立法又對於女性權利的影響特別重要? 因為女性有許多 基於生理上差別 ,導致社會上區別對待的壓迫、弱勢(例如一個女性自我認同為男性,她的薪資也不會因此就提升為男性水準,仍可能求職時因為她有懷孕生子的可能而不錄用),或是 基於生理上差別 而特別容易成為特定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在法律制度與社會運作上,特別需要對於生理女性的專有保障或專有空間。舉例而言,法律規定的制度上保障如生理假、婦女參政權及女性搜身的規定,或社會運作上出現的女性專有空間(女廁、女湯、女更衣室等),都是婦女基於生理差異而來的保障。 因此,一但有一個制度可以使「女性」這個族群出現大量的「生理男性」,一來許多制度上保障將會一體適用在這些生理男性上,而失去本來要達成「實質平等」的意義;女性專有空間的門將因此對生理男性大量敞開,打破的社會默契將使女性的安全受到危害。再者,要是當「女性」一詞被稀釋,那麼生理女性 基於生理上差別 而來的壓迫與弱勢將無法再被看見,犯罪統計將會失真,薪資區別將不會被看見(舉例:美國才有

【翻譯】設立「開放」組別使跨性別運動員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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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kisscc0免費素材網 譯者前言: 台灣即將開放跨性別者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中運作為全國性比賽,以現行制度來看,依照 110年國民中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簡章 ,全中運前幾名可享有5%至40%不等的加分。只有極少數案例才能在未成年時進行SRS性別重置手術或HRT賀爾蒙替代療法,因此可預見開放跨性別者「跨組別」參加全中運,極可能會造成未使用賀爾蒙的生理男性進入女子組徑賽。該如何保障女子運動在升學與獎金上的公平性?需要好好斟酌。

【翻譯】為什麼廢除《性別承認法GRA改革》對婦女和女孩來說是個好消息?

K的前言: 這篇作者提醒我們,跨性別免術換證的法案,會與法律上「女人」的定義及與之相關聯的權利有關,像是英國的法案名稱《性別承認法》就清楚指出這點。它並不是只關於跨性別族群的法案。 所有女人、女孩都是這個法案利害關係人,這也是我們為什麼需要關心跨性別免術換證的原因。 倡議團體認為她們面對的跨性別運動,是一個建立在唯心論,以自稱體系語言操作意識型態的運動,他們竄改言語定義、藉以思想操作,這些手法,提醒我們不要落入跨性別意識型態的語言體系與定義,否則我們會無法「正確地描述事物及女人的議題」

【其他】對UCLA《跨性別者依照自我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研究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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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論者( 論者一 、 論者二 )以UCLA的一篇論文 Gender Identity Nondiscrimination Laws in Public Accommodations: A Review of Evidence Regarding Safety and Privacy in Public Restrooms, Locker Rooms, and Changing Rooms 闡述讓跨性別者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相關法律縮寫為GIPANDOs),對犯罪率沒有影響。本文章在此提供關於此研究的不同觀點。

【翻譯】接受性別不安藥物和/或外科性別轉換治療,然後去除轉換的人們:一份對100名脫跨者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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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 Medscape 上的 Transgender Regret: Detransitioners Got Poor Care When Transitioning 這篇醫療新聞的留言,一個是 Medscape 該篇報導裡面提及的研究: Individuals Treated for Gender Dysphoria with Medical and/or Surgical Transition Who Subsequently Detransitioned: A Survey of 100 Detransitioners 。該篇報導除了報導前述研究之外,另外也訪問了一些人對論文研究的看法。 國外目前主流對於跨性別者採取 affirmative approach,可以大概理解為積極肯定性別不安者對於性別轉換的需求,目前台灣還尚未或正在逐漸開始採取affrimative approach,因此本文敘述的狀況與台灣現狀並不一定符合,但或許多少可以作為台灣未來走向的參考。注意,affirmative approach以外的路徑並不等於否定。研究後面有提到另一種方式是 exploratory approach,主要著重在探索與討論,並不在肯定或否定或給出特定答案,哪些人應該適用哪種治療/支持方式,尚待進一步探索。